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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简介
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是经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协会主要是由从事卫生、养生保健等健康产业的事业、企业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协会将奉行“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消费者”的宗旨,致力于健康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协会业务范围:遵照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原则,确定了以下业务范围: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开展保健行业统计和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定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组织健康教育、职业培训和保健咨询服务;承办保健产品展览;组织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有关卫生保健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其合法权益;创办刊物普及保健知识,推荐和培养优秀卫生保健人才,表彰、奖励在保健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分支机构是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根据服务会员单位开展创新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分支机构经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统一印制发放《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分支机构)证书》。
第三条 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分支机构是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创新活动,在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认真完成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分支机构收取会费由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统一开具国家税务发票。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创新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公章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丢失、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提交书面说明,由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补(换)发。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须于每年5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500元。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本专业的会员单位和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符合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专职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5.有10个以上的会员单位及50位以上专家;
6.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7.至少应有2万元启动资金。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活动经费来源证明;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筹备组专家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5.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6.按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应向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2.主要负责人变更需提交变更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
3.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违反《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或连续两年未开展创新活动,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可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予以整顿或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予以注销。由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注销的分支机构,应上交分支机构证书和印章。
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根据规模大小,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11名、秘书1名。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候选人在充分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分支机构和候选人工作单位推荐,报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理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人,经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批准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还需经山东省民政厅审批),由分支机构筹备组协同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负责人组织召开该分支机构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包括正、副主任委员,由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聘任。分支机构委员(代表)大会可结合该领域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章程的规定按时换届,每届任期4年;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秘书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会员数量较多或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常委会。在成立新一届常委会时,可以由委员较多的单位推荐常委候选人,填写推荐表,经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常委候选人推荐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热心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工作,有较好的素质;
4.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章 分支机构活动制度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须由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审查备案。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一式两份报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分支机构资产及其所得,不得私分、分红。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以会员名义应邀参加国际会议、对外学术交流等外事活动需提前上报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由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凡分支机构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刊物应同时寄送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参阅、存档。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将当年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要点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
第五章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在所属专业领域内,开展信息交流、研讨、培训、咨询等活动,努力为会员办实事,指导会员开展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按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的授权在所属专业领域内发展会员,并按规定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即为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会员,由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所收取的会费依法属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所有,于年底统一上交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并按照总额的90%返还分支机构,用于开展创新活动。
第六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无特殊原因不得办理银行帐号。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需要要求建立银行基本帐户的分支机构,由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支机构须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计帐目,并接受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的监督检查,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财务报告上报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收款收据由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统一管理使用,不得使用自制或未经上报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批准的、规定外的其他收款收据。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从事活动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批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开辟经费来源,实行合理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卫生保健协会
2018年6月18日
下设机构